如下是技師報的社論
說法是監造為第三者才能顧全品質
第一段所述的失敗例
只是少數監造失誤所致
即便是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真能進場
效果不必然是好的
設計與監造其實是動態的變動
好的設計變更其實是必要的
大家或許要問為何設計不確實
......這我沒辦法回答
因為我不認為是不確實
設計提案是建築師的創意思考
創意思考本來就不是死的

另外,台灣目前的營建環境
建築師的監造其實非常辛苦
要一直跟營造單位拉鋸
設計的創意通常能完成個七成就屬佳作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聽說我國知名建築師黃聲遠先生
有晚上偷偷去拆牆逼營造廠重做的例子

設計與監造同屬一人
不是球員兼裁判
是要確保設計的中心思想能被完成
因為這本來就是設計者應該確保的

另外一提
既然要改法
不知道結構技師及土木技師大人
能否自行承擔專業責任
別讓建築師負連帶責任
我實在不懂怎麼連帶
結構技師、土木技師自有其有別於建築師的專業
若這些都要遷拖到建築師身上
那才真的是要改法
讓有結構能力的建築師
自行負責自己的案子
反正出錯自己也要負責
乾脆全部自己承擔
設計費也不用分出去了
那多甘願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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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本月二十五日立法院舉辦「住屋結構安全」公聽會,會中台北縣的「龍閣天廈」受災戶指出「龍閣天廈」的一樓高度在結構計算書中是3.5公尺,而建築圖卻是5.7公尺,目前建築師及建商均在國外,只有結構技師被檢察官收押。在場與會者都指陳一堆弊端,營建署的代表卻說目前的法令已經非常完備,只是不能落實而已,真是令人扼腕。須知一條法律如果是無法執行,自然是立刻要修改,不能修就要廢。同樣的,一個不能落實的制度,已經產生了許多弊端,一年不改,問題就存在一年,十年不改,問題就存在十年,永遠不會自動消失,如此不能落實的法律,豈能說是完備的法律呢?會上各公會代表互相指責沒有親自至現場勘驗,所以不能發現問題,這倒是說出了問題癥結,就是監造不落實。

 自九二一集集大地震發生至今已經超過一個月了,相關的公聽會也不知開了多少,相信所有的問題都被點出來了,解決的方案呢?卻一件也沒有。因此我們提出一個解決之道,提供全國工程界卓參。就是修改建築法第十三條,對監造人一詞重新定義,規定「監造人為建築師或營建相關專業技師」,亦可由各公會輪派會員從事監造業務。承造人可以自行視工程性質選擇向各公會申請監造,以善用專業公會龐大的專業技術資源。同時並規定設計人與監造人不得為同一人,才易於發現設計的瑕疵或考慮不周之處。

 監造人為公會而非個人的另一優點,就是有品保的功能,以往有人建議應引進國外的工程保險制度,但經過本會多次討論結果認為國外工程保險制度缺點大於優點。因此必須加以修改。以公會當作監造人的功能,就是工程不論在施工中或完工後發生問題,經鑑定責任在監造人(因為監造人已經獨立出來,所以責任很明確,幾乎監造人要負大部份的責任。)時,受災戶也有申訴的對象(公會不會卸責)。這個制度實施後,各公會為珍惜其建立不易的信譽形象且為了免於糾紛,不僅不會惡性競爭,且會視工程性質慎重選派會員擔任監造業務,對於經驗不足的會員也會指派資深會員從旁訓練指導。針對品管良好的承造人還可以設法給予監造費率的優惠,完全是一個良性的發展。非常不可能發生災變,就算再一次遇到九二一規模的大地震,相信在新監造制度下完成的工程或建築物是經得起考驗的,可以避免類似「林肯大郡」或「龍閣天廈」的事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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