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徐建築師是我相當敬佩的建築人
且看他一針見血的評論

為了這個採購法
讓民眾得不到該有的環境品質
政府得到了"虛假"的公平正義
該怎麼做
希望立委大人
除了擔心席次問題、想改建築法第13條
其實還有更重要的事情有待您們去處理
努力,人民其實都會感受到的

------------------------------------------

2006.05.01  中國時報讀者投書
採購法該翻修了
呂欽文、徐岩奇 (建築師,「建築專業改革合作社」成員)

最近政府弊案連連,相關的制度法規也引發討論,貴報日前社論「法規不善,弊案不斷」就深刻的剖析了「政府採購法」頒行至今的缺憾之處。而其中「……這部秩序法只能管管夜市混混,卻完全動不了幫派大哥」,一針見血的描繪了這部法典在執行面的角色地位,相信也已引起與「採購法」有過實戰經驗、上自公務人員下至各界「廠商」的共鳴。

由於「採購法」從高捷工程到修馬桶的細微修善,只要與政府的「錢」發生關係,都受其約束;而「採購」的結果(品質),又都長遠涉及公眾利益,筆者從實務的角度提出業界多年來的共同意見,呼應貴報的論點,供相關單位參考。

總計一一四條的「政府採購法」,翻來覆去所追求的其實就是總則第一條所揭櫫的三個指標:「公平」、「公開」、與「品質」;檢驗「採購法」是否成功,其實只要檢驗這三項指標是否達成就知道了。

首先就所謂「公平」而言,其立法精髓表現在「(必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的限制,以避免「獨攬」;但因預期到特殊「需求」,因而又有「選擇性」與「限制性」的例外模式。結果,想獨攬的「大尾」來去自如,苦的卻是像學校總務處等小機關的公務員,為了符合三家的規定必須煞有其事的來一次全套的招標流程,從甄選、訂約、開標到驗收,十萬塊的工程會足足花掉承辦員一整個月的工時,而這還不包括廠商「配合演出」的成本。如果第一次不足三家,還要再來一次。

許多小案子,譬如屋頂漏水、水管不通,求專業單位來幫忙都不見得會來,還要廠商來搞一套服務建議書參加甄選,真是不知人間疾苦。然而,每天有多少公務人必須沉浸在這些事務?「三家」的規定已行之有年,是審計單位沿襲民初古老作風;少了「三家」規定,坦白說不會少了公平性,只會少了一則公然的謊話與笑話。如何防堵「大尾」獨攬大案,如何分就採購性質,嚴謹分隔是重點,至於小老百姓,就饒了他們吧!

其次就「公開」而言,立法精髓表現在「決標」及「評選」過程。工程及財務採購,以「底價」作為得標與否之基本依據;這個做法看似公開與合理,但從最近屢屢爆出的鐵路局、南科等案,不難了解,「底價」對有心人來說,只是口袋裡的一張紙條,是他們深愛的白手套。沒有了「底價」作為護身符,還真有點不光明正大呢!招標文件中標案的「預算」是可公開的,既經規劃設計專業單位及審計單位嚴格審核擬定的「預算」可以公開,何不就以「預算」作為底價,免得惹上塵埃!

同樣詭譎的情節發生在「評選」委員的組成方式:因「採購法」只規定「外聘」委員只需達到三分之一,於是剩下的三分之二變可由主辦單位自行聘任,有心的主辦單位,可揮灑空間之大就不難想像了。更有甚者,既使是被寄予厚望的外聘委員,如果看看所謂的「建議名單」群,是不忍卒睹的,裡頭充斥者風評不佳、甚至有公開行情價的委員,這樣的評選,只是以公開為名,隨行其私我目的的「真戲假作」吧了!

在這樣的情境下所進行的「採購」,還能寄望所謂「品質」嗎?公共事務,包括公共工程及公共財物的品質,已久為民眾所詬病,從制度面看來是其來有自的。

上述的有關違反「公平」、「公開」例子,只是業界經典例子,連小販都能陳述一二,主管部門,相信對這些現象也都耳孰能詳。但為什麼任令「採購法」本該約束的那些人一句「一切合法(採購法)」就讓他揚長而去?當初「採購法」制定看得出有一定理想性,但是制定的當時未能體察台灣「風俗民情」因而會衍生一堆今日的謊話與笑話。請相關單位勇敢面對事實!修正採購法是時候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sdesig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