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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的拒證權,確實需要保障
才能扮演好有效的監督責任

但更重要的專業素養提升更顯急迫
近來短期觀察日本媒體處理新聞的態度
跟我國媒體的做法有相當的差異
近日日本國內發生鐵軌變形的事情
只見他們大標題列出 "鐵軌變形之謎" 之類的話
然後整天找一堆專家學長討論是怎麼回事
雖然我聽不懂
但是從半天過去了,電視還沒撥出模擬動畫的情況判斷
大概是還沒確定原因

而我們呢
記不記得921時期的沙拉油筒建築
還有之後的台北保利龍橋
這沒水準的記者以為自己搶到獨家
這些事情只要問問專業的建築學者或業者
就可有答案
結果沒有
寫一大堆屁話
批評此對安全有多大的威脅
扯說當局的管理如何不當
到頭來是一場大烏龍

因此
因為記者需要"拒證權"
則國人相對也需要"免恐權"
往後再有這種簡單的事情不加以求證亂報
為補償國人因此恐慌
該記者及製作人或總編輯
應該強迫回校上課一天
然後再請自家媒體"獨家"報導這些人的生平及上課狀況
以示對專業的輕忽的重視

相信這樣做之後
我國記者媒體的專業素養
將會在一夕之間劇烈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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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記者拒證權 應修法保障
【2006/04/25 聯合報】
記者盧德允/台北報導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昨天發表聲明,呼籲司法機關在法律尚無明文保障記者享有拒絕證言權利前,能尊重記者的決定。

至於如何權衡新聞自由與其他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的衝突,記協主張應透過更廣泛的社會討論,形成共識。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審理股市禿鷹案,出庭作證的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堅持保護消息,拒絕對消息來源作證言,結果遭合議庭裁罰三萬元。

台灣記協表示,對於禿鷹案的司法調查,記協不予評論;但就記者拒絕證言的權利方面,既然法官也認為記者有權拒絕證言,而且國外實例也大多是尊重記者本身判斷決定出庭與否,記協希望司法機關在法律尚無明文保障前,仍能尊重記者決定。

聲明指出,承審法官於裁定書中認定「為發揮新聞自由之公共監督功能,有時必須犧牲刑事訴訟中真實發現之目的」,而賦予記者為保障消息來源之「拒絕作證」權利,但也指出刑事訴訟法尚未就此加以規定(亦即尚未賦予記者法定明文之拒絕作證權),乃屬於「法律漏洞」。

台灣記協對法官能有此認知,表示贊同,並呼籲立法機關應儘速修法改正此一缺失,賦予記者法定明文的拒絕作證權。

【記者錢震宇/台北報導】淡江大學大眾傳播學系助理教授魏玓昨天說,記者若為了監督政府或公眾人物所做的報導,應予以支持並保障,法官應該用更大的視野寬容以對。

魏玓表示,他不贊同法官以拒絕透露消息來源為由,對記者開罰。他說,記者的職責在於扮演監督政府的角色,而去挖掘一些內幕,這其中有很多是檢調或警察等司法系統辦不到的事情;因此記者保護消息來源,有其正當性。

魏玓希望司法機關能理解媒體生態及記者的工作。

他表示,法官應從結果的角度來看,而不是事件本身;法官應該審視記者究竟是挖人隱私、胡亂爆料,還是替民眾監督,再來作出適切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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