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法務部想太多了
財產來源不明罪,根本不需要改名
來源不清楚的財產,說明一下,哪會需要花費什麼訴訟時間
找來喝杯咖啡聊一下就行了

要有具體貪污罪嫌,還要已列被告
才需要說明財產來源
這樣的法案
效用真的不大
我想大部分的人,都會抱著不會被發現的心態

不過我想......立法者大概沒那個魄力
小百姓真的很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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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務部建議改名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2009.03.22 02:52 pm
 
 
馬英九總統主動表達對公務人員財產不明罪立法進度的關切。在立委提出諸多質疑後,法務部建議,公務員財產來源說明義務前提,設定門檻為涉嫌貪污、列被告者,以免出現政治鬥爭或濫訟,名稱改為「貪污被告不明財產來源不說明罪」。

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被視為馬總統重要的陽光法案政見之一,但外界對於行政院版本質疑聲浪不小,立委有反對意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建議法務部撤回重擬,法務部提出說帖,修正部分爭議條文,本周四將排入委員會審查,是否能在這個會期過關,立委態度仍有保留。

司法委員會立委謝國樑表示,法務部說帖中指出,外界憂心財產來源不明罪淪為藍綠惡鬥、彼此告發對方,動輒興訟,建議不應將財產來源不明列為唯一構罪要素,而是增加檢方偵查過程中,發現公務員有具體貪污嫌疑,已列為被告者,才須履行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

【2009/03/22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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