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採購承辦人員來說
最低價得標,是最簡單,最安全的發包方式
對承辦來說幾乎不會有爭議
品質,不太會是討論的重點

當然他們也會談品質
但就跟法匠一樣
不過是文字遊戲

我們在乎的,其實不過是創意思考的內容
能不能被有效執行
會不會因為施工品質不良而被打折
但這些內容
在最低價得標下真的完全使不上力

不只是政府單位
其實部份民間單位的發包制度也是如此
這就是為什麼,在接到民間企業的設計邀約時
多會先請問遊戲規則
因為有太多公司,先比設計,再比價格
浪費了我們不少腦力與時間
我們第一階段的創意思考
也因為"已提出"而沒有價值
可隨意的被得標單位運用

顯見這是不公平的競爭
想做事的人得不到機會......
我一直說,業主想得到什麼的話,一昧殺價
是不會拿到好東西的

 

-------------------------------------------------------

買蔥薑要牛肉的政府採購 該改了2008-11-27
中國時報 【林建山】

(作者為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用凱因斯救經濟,是當下全球國政顯學,台灣當然也沒能例外。所謂的凱因斯思維與手段,不論用消費券,或國有化,或公共投資建設,其本質都不脫「激勵內需啟動經濟」或直接說是「用政府採購救經濟」的基調。面對世界經濟海嘯衝擊,馬政府也正如此作。但是台灣既已實施屆滿十年的政府採購制度,卻是最可能抵銷甚至減損未來每項凱因斯行動效應的超級反動機制,必須正視。

實施十年的政府採購法,可以說是晚近惡化台灣「獨買經濟」負作用的一大禍源,已經肇致每周至少五例爭議的世界紀錄,墊高不少台灣經濟社會成本。此法不但使得政府的支出採購不到進步的東西,也採購不到好品質的東西,使多數公共行動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大打折扣,國家知識創新與產業科技發展也受到挫折。

政府採購法到底有哪些問題?

首先
是採購法法制本身的營運理念,完全延襲固有營繕條例的「樣態管理(feature management)」思維,根本悖離WTO GPA政府採購協定的「功能管理(function management)」理念。

所以自實施以來,長期纏踞固附的「規格綁標」「系統綁標」問題可以綿縷不絕。甚至屢見類似「堅持死守要二八五而否棄Pentum II」的烏龍驗收笑話,在各級政府採購案例之中,不但傷害廠商產業,也傷害國家的升級進步。

其次
是以價格標扭曲知識價值與社會進步發展,尤其變本加厲地到了蘇貞昌內閣更完全否棄「最有利標」的國際進步作法,一意固執「最低價決標」的舊陋評準,讓台灣退步為落後經濟國家,卻對玩法徇私完全沒有防阻作用。

最低標是不管採購物件的效用與良劣,只要最低價的就可得標(不公開底價);最有利標是在既定預算(可公開底價)下,讓能夠提供最優功能效用、最佳內涵品質者得標(最符合市場經濟的公開競爭原則)。再者,現制之下未得標者不但不能像美加等先進國家一樣得到若干成數的備標費用補償,反而還須「放棄先訴抗辯權」,讓其構想創意得被得標者任意使用,公然侵凌智慧財產權莫此為甚,更迭遭國際抗議反對。

第三
邀標書(TOR,Terms of Requirement)需求範疇的任意變異與不確定性,從招標、決標到驗收過程,評選委員及主管官員可以高亢操弄其「獨買者地位」,隨時任意加碼加料擴充,遠遠踰越原始TOR要求事項範圍,造成完全迥異於市場「買大菜乃附送蔥薑」的基本俗尚法則,逼使得標者完全無法也無力抗辯,只好要嘛就忍痛賠付,要嘛就鋌而走險減料偷工。

第四
評選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愈使行政機關可以完全「專權免責」辦事。
在十年歷程中,初初一兩年還有可謂公正公平之運作;之後,不管上下大小機關都可以完全悠游組成十足可操控的橡皮圖章「評選委員會」。其實早在組成委員會之時,即可注定得標者為誰了。委員待遇極低,權力卻絕對之大,又可藉名「多數共決」而各免其責,更可以做為機關首長百般卸責的工具,「評選委員會」存在與運作之法理情,一直都是問題。

第五,現行採購制度更給予行政干預調解機制的莫大空間。
在每一採購案中,政府機關與民間部門站在絕對不相稱的地位,使「獨買者」大可以用其有形之手為所欲為,並完全不給民間有協議抗辯爭取的機會,也沒有進行公正仲裁的可能性。如何建置第三者機制,使當前政府採購制度得以具備合乎公平交易法則的市場性,確實還有極大的努力空間。

現行政府採購制度所反映出來的種種「獨買市場」負效應,確是政府為追求突破當前經濟困局,藉由「愛台十二建設」以極力推動擴大內需,及加強公共建設救經濟的絆腳石,也會是繼續肇致未來國家經濟建設低級化、劣質化的重要變數。針對這些破毀市場活力啟動力量的缺陋,實在該檢討改進。否則,不免愈使台灣法制與國際脫軌,也使得面對世界海嘯衝擊的台灣經濟愈發振起無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sdesig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